永城市第六初级中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31 浏览次数:145 次 【字体:小 大】
为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蔬菜水果、肉类及肉制品、鱼类食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豆类及豆制品和食用油脂的主要卫生问题的基本要求,应根据《食品安全法》采用相关的预防措施,严防食物中毒。
七、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食品加工员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在工作期间吸烟;
(4)应当穿整洁的工作服、戴整洁的工作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配证上岗;
(5)不得穿着工作服、戴着工作帽去卫生间。
九、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
十、储存食品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十一、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二、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十三、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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