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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区卫生健康委依法行政护航职业健康

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来,闵行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执法单位积极行动,取得务实成效,形成了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陆续推出一批优秀案例进行展示,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本期推出区卫生健康委对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执法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杨某通过上海市12320卫生热线投诉,反映其自2018年9月起被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研发部担任设备维护工程师,其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乙酸乙酯、正己烷、乙醇等),但直至2024年离职,A公司未安排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前往A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杨某在该公司研发部负责设备维护工作,只保证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作,不参与具体实验,其工作场所位于1F120实验室西北角,即办公场所位于实验室内,未分开。1F120实验室与相邻123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基本相同,而123实验室在当事人《2022年度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显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乙酸乙酯、正己烷、乙醇等。A公司未能提供杨某的职业健康资料及离岗体检资料。现场查见与杨某同实验室的操作工张某、印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齐全。

监督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对A公司研发部运营经理徐某进行询问调查,确定杨某在实验室的工作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工作举措、职工健康档案管理等情况。同时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杨某工作的1F120实验室进行补充检测,结果显示:杨某工作的实验室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等级为Ⅰ(>1%,≤50%职业接触限值,OEL)或0(≤1% OEL),职业接触水平“极低或无接触”。7月4日,区卫生健康委召开专案讨论会,会上来自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市(区)疾控中心等专家一致认为,杨某的办公场所位于120实验室内,公司未将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分开,因此杨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杨某离岗时,公司没有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存在瑕疵。

7月11日,执法人员就A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正式立案。经调查终结、合议讨论,最终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8月13日区卫生健康委对被处罚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至9月6日,A公司完成整改,本案结案。

典型意义

A公司坐落于闵行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莘庄工业区。作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该工业区已形成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本案的办理不仅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行政处罚的合理裁量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一)依法行政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该案中,区卫生健康委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违法情况,通过柔性执法引导当事人主动整改、规范管理职业卫生工作。监管部门在坚守职业健康安全底线的同时,也特别注重优化营商环境,避免“以罚代管”影响市场主体活力,从而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服务指导

近年来,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用人单位特点,探索开展“1对1”个性化的企业职业健康服务指导。如指导使用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中明确职业病防治条款,要求派遣公司提供劳动者健康档案,并定期核查;指导存在非直接操作岗位(如设备维护)的用人单位应进行定期危害评估,避免“无害推定”误区;指导实验室类用人单位严格区分有害与无害作业区域,对实验室等混合场所设置物理隔离或通风屏障。通过全面的监督检查和个性化的服务指导,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供稿:区卫生健康委、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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