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品食品的工作。
第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第五、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及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七、配备的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从业人员卫生检查工作,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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