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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食品安全法,会明白保健品是安全可靠的产品

很多监管部门对于保健品市场严管甚至严打的理由是保健行业是违法风险高发的地带。对比一下食品安全法,看看保健品风险有多大?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专门讲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这其中包括: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对照一下法条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保健品(包括保健食品和营养健康食品)不属于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第二,国家层面没有得出某种保健品不安全的结论,第三,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出过保健品安全风险的提示。

由此可见,保健品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是一个错误结论。而且多年来的国检也证明,保健品特别是保健食品的品质属于顶流。安全有所保障。那么违法风险较高的结论从何而来?

还是看看食品安全法的条款。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找到关于保健品广告违法占比的数据,只看到一个过时的新闻: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新《广告法》颁布以来,普通食品广告违法率下降了86.41%,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下降了94.62%。所以,没有新鲜数据表明,保健品违法宣传问题是否严重,倒是有很多的案例和监管部门的论述表示。虚假宣传成为保健品广稿的重灾区,而不法的宣传而在保健品教育营销当中,更为普遍。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各种公布的检测数据已经表明,保健品几乎是安全水准最高的预包装食品。而触犯刑律,在保健品当中的主要表现一是非法添加,这样的产品已经不能叫做保健品,二是以保健品的名义实施团伙或者巨额的诈骗。这样的行为严格地讲已经不算是保健品的事了。

保健品属于食品,食品的问题还得拿食品安全法来考量。分析下来,保健品的问题还是出在营销环节。就是个别商家没有严格依法宣传,而不依法宣传的后果一方面,吸引了消费者对于保健品产生了过度的关注和期望,以过激的方式传播保健品,另一方面加深了消费者对于保健品的误解导致不当消费,进而引起产生问题后的逆反情绪。在监管者看来,这两方面都会有可能把保健品异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所以监管部门就认为保健品市场特别是保健品会销充满了乱象。安全的保健品成为不安全的因素,这样的推论没有法条的规定,没有数据的支持,没有逻辑的因果,但是有监管部门案例显示,有媒体的舆情传播。

对照食品安全法,明白了保健品是安全可靠的产品,也明白了保健品的违法实际上是不当宣传和不当营销。同时对比当下很多对于保健品严苛的监管,公众心中也留下了一个期待拉直的问号。

最后,在分享一个食品安全法的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来源:晓理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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