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3民初7970号
关联解析
案件类型案件号(2021)粤0103民初7970号公布时间2021-12-23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1-09-10涉及纠纷名称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合同纠纷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书正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7970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瘦咨询公司)、被告绿瘦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瘦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诉请:1.判令二名被告退还原告购买产品支付的10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名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绿瘦咨询公司、绿瘦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黄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3日共向绿瘦咨询公司购买10600元的产品。对于黄某某主张其购买的减肥套餐中所含产品类型和名称,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黄某某提出绿瘦咨询公司、绿瘦集团公司的产品未达到减肥及改善体质等效果,也无减肥作用的主张,黄某某对此也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黄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方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