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结合苏州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注册目的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入职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提高教师整体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教师终身学习、专业发展和保持良好的师德形象。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原则
1.定期注册原则。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科学客观原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3.分级负责原则。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三、注册范围和对象
1.全市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四、注册条件和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1.首次注册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均需进行首次注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定期注册
首次注册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暂缓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4.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4)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包括无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5.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学校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五、注册程序和时间
1. 定期注册工作流程基本包括七个环节:准备阶段——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初审——复核——终审——注册结果反馈。各市(区)教育局要准确把握各时间节点,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2.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9月底前,各市(区)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对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
各地要准确统计所需证书数据,提前告知上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部门,以便统一向教育部申领。
(2)10月10日—11月10日,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在上述时间内,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局审核注册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初审,需要学校集体提供的材料必须如实提供。
(3)11月11日—11月30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公示后报苏州市教育局复核。
(4)12月1日—12月10日,苏州市教育局完成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审。
(5)12月底前,省教育厅对各市复核结果进行抽检,完成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6)受理注册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7)次年1月底前,各地在证书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同时做好材料归档,证书返还工作。
(8)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次年6月底之前,将定期注册不合格的教师退出教师队伍,对暂缓注册人员要采取相应措施,激励其尽快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六、相关政策
1.符合注册范围对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3.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4.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我市2014年已成立苏州市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一直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务必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定期注册期间,要组建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2.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注册,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3.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将定期注册的工作责任层层分解,重点抓学校责任人。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不按要求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不按规定组织定期注册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暂缓注册的要限期注册到位,暂缓期间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注册不合格的要坚决退出教师队伍。首次定期注册工作开始和完成后,我市教育局将配合省教育厅和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开展后续管理相关调研和督导工作。
八、本实施方案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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