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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与标示的全面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共同为食品添加剂提供了明确的界定。那么,究竟哪些物质可归类为食品添加剂,以及它们在食品标签上应如何恰当标示呢?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特别整理了食品伙伴网对食品添加剂范畴及其具体标示要求的详尽梳理,旨在为各方提供有益的参考。

食品添加剂的明确定义

食品添加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框架下,被赋予了明确的界定。这些法规不仅规定了哪些物质可被归类为食品添加剂,还详细阐述了它们在食品生产与标签上的具体应用要求。通过这些标准,我们能够更清晰地了解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及其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中,旨在改善食品的色泽、香气、口感,以及满足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求。这些添加剂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涵盖天然成分。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进一步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将其界定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旨在提升食品品质、色泽、香气,以及满足防腐、保鲜和工艺改进的需求。同时,该标准也将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以及食品工业中的加工助剂纳入其范畴。

食品添加剂的涵盖范围与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被广泛应用于改善食品的色、香、味,以及满足防腐、保鲜和工艺优化的需求。这些添加剂不仅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还涵盖了许多天然成分。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该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范围和限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同时,该标准也将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以及食品工业中的加工助剂等纳入其管理范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广泛,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以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这些添加剂的具体范围和相应标准详见表1。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定

(此处可接续关于食品添加剂标示的具体要求或规定)
传统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1)基础标示规范
食品添加剂在标示时,必须使用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这些通用名称既可以指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指其功能类别名称,同时还会标示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若GB 2760中对某一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或以上的名称,那么这些名称均视为等效,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标示即可。
如图1所示,胭脂树橙(亦被称为红木素或降红木素)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例如:“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着色剂(160b)”、“着色剂(胭脂树橙)”、“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食品添加剂(着色剂(160b))”,以及“食品添加剂(着色剂(胭脂树橙))”等。在同一个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保持标示的一致性,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标示。

(2)标示时的关键要点
a、配料表中不得仅标示添加剂的功能,如“着色剂”或“增稠剂”等。若选择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则必须遵循GB 2760中的相关规定。例如,胭脂树橙不应被标示为“色素(胭脂树橙)”。
b、对于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以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可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之外进行额外标示,如图2所示。

c、若食品添加剂所含的辅料不在最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无需在配料表中标出。例如,商业化的叶黄素产品可能包含食用植物油、糊精和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这些成分并不直接影响产品的功能,因此可以直接标示为“叶黄素”、“着色剂(叶黄素)”或“着色剂(161b)”。

d、为满足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可以在GB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添加来源描述。例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乳化剂(大豆磷脂)”或“磷脂(含大豆)”。

e、对于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在食品配料表中,应逐一标示那些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如图3所示的复配甜味剂,在食品配料表中,可以标示为“复配甜味剂(包含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藓糖醇、木糖醇)”,或者简略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藓糖醇、木糖醇”。但需注意,合并后的“复配甜味剂”应按照总量,与其他配料一起进行降序排列。

营养强化剂
(1)标示规范
营养强化剂在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相关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示方式可以是化合物名称、营养素名称,或两者同时标示。
若某食品中强化了维生素E,且所使用的是图4所示的d-α-生育酚,那么在配料表中,可以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标示:“维生素E”、“d-α-生育酚”、“维生素E(d-α-生育酚)”或“d-α-生育酚(维生素E)”。请注意,在同一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保持营养强化剂标示方式的一致性。

此外,对于那些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其标示应依据在终产品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在食品配料表中,对于既可作食品添加剂又可作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成分,其标示应依据在最终产品中所起的作用来定。
例如,“柠檬酸钾”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其功能是调节酸度,因此在配料表中可以标示为“柠檬酸钾”、“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钾)”或“酸度调节剂(332ii)”等。而当它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增加钾的含量时,其标示方式则可以是“柠檬酸钾”、“钾”或“钾(柠檬酸钾)”等。
此外,对于来源后面带有括号的营养强化剂和化合物,如“左旋肉碱(L-肉碱)”,在产品标签上可以单独标示其中任何一种名称,也可以同时标示两种名称。

另外,如果食品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那么在营养成分表中必须标示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图7)
若产品配料中加入了焦磷酸铁和维生素C以强化铁和维生素C的含量,那么在营养成分表中,必须明确标示出铁和维生素C的含量,以及这些含量所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此外,对于那些既被归类为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其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以营养强化为主要目的,则需遵循GB 14880的规定;而若作为新食品原料来使用,则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范。
若在产品的配料中添加了焦磷酸铁和维生素C,以增加铁和维生素C的含量,那么在营养成分表中,这些增加的含量以及它们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都必须明确地标注出来。此外,对于那些既被视为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其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若这些物质主要用于营养强化,则需遵守GB 14880的规定;而若它们被当作新食品原料来使用,则应遵循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范。

如多聚果糖,当其作为营养强化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时,其每日食用量应不超过5克,且在配料表中应明确标示为“多聚果糖(菊苣来源)”或“多聚果糖”。而若作为新食品原料用于儿童奶粉和孕产妇奶粉,其每日食用量则应控制在4克以内,同样在配料表中应标示为“多聚果糖”。
此外,对于食品工业中的加工助剂,其标示要求则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加工助剂需要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去除,若无法完全去除,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以确保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不会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任何功能作用。
请注意,以上提到的多聚果糖的食用量限制和标示要求,同样适用于其他类似的食品成分。确保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样地,氯化钙这一化学物质,不仅可用作加工助剂(图10),还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图11)使用。当氯化钙作为加工助剂时,其功能应仅限于加工过程,而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稳定剂、凝固剂或增稠剂的作用。若在最终食品中发现了这些功能,则需进一步确认氯化钙是否适用于该类食品,并确保其添加量符合标准,同时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

此外,关于酶制剂的标示,也有明确规定。若在终产品中酶制剂已失去活力,则无需标示;而若酶制剂在终产品中仍保持活力,则必须按照食品配料表的相关规定,根据制造或加工时的加入量,将其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例如,生产酿造食醋过程中使用的酶制剂,若在成品中已失去活力,则无需标示。

再来看食品用香精香料,其标示要求也较为明确。可以标注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等,也可在配料表中标示其通用名称。
在配料表中,丁香叶油可以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以选择标示为“丁香叶油”。需要注意的是,当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时,其标示应遵循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使用规定。
在配料表中,对于丁香叶油这样的食用香料,其标示方式有两种选择:既可以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以选择标示为“丁香叶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这种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了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时,其标示就必须遵循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使用规定。
同样地,苯甲酸作为一种食品用香料,在仅作为食用香料使用时,可以按照香精香料的标准进行标示。然而,一旦它在食品中发挥了防腐剂的功能,就必须遵循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并相应地标示为“苯甲酸”、“防腐剂(苯甲酸)”或“防腐剂(210)”等。

此外,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根据GB 7718的规定,可以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简称为“胶基”。

结语

经过上述讨论,我们明确了苯甲酸在食品中的不同角色及其相应的标示要求。同时,也了解了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的规范标示方法。这些信息对于确保食品标签的准确性、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的使用和标示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石,它体现了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郑重承诺。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标示,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科学的消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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